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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咨询
来源:心灵时光 | 作者:200977419820513 | 发布时间: 2017-10-19 | 3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爱情像一首动人的圆舞曲,婚姻是一支双人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有着各自的舞蹈方式,或配合,或独行,或别扭,其中奥秘由于各人的人格特点而各不相同,舞曲虽然优美动人,但舞蹈却有着各种不同的发展形态,只有深入其中的人才知晓其中的酸甜苦辣!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它是人类婚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绝不是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结果。[2] 
  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我国在长达五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不仅可以有一个妻子.而且纳妾不受限制。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实际上就是一夫多妻制。[2] 
  就是说.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且必须坚守贞操,以保障子女血统的纯洁性。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婚姻制度的基木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木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会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应当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2] 
  但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制度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式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